1.关于被
法院强制执行的
拆迁补偿款项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法律效力显著的民事判决或裁决,以及
刑事审判中的涉及财产部分均有可能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这其中,财产部分的执行通常由第
一审的人
民法院负责执行,而如果财产所在地位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等级别,则可由该地的人民法院承担相应职能。
此外,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的半年之内仍未能采取行动进行执行,那么申请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核处理。
在此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命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执行,或者直接决定由自己执行或者
委派其他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对于
征地拆迁补偿
争议解决流程的详细指引:
在一般的情况下,若在规定期限内,各级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就补偿协议达成共识,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的市、县级行政机关将会做出正式的
征收补偿决定。
当被征收人对此项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异议时,可以选择通过申请
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另外,如果在
签署合同的期限之间,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仍然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亦或是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尚不明朗,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汇报,然后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此前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最终的补偿决定,同时需将此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宣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