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赔偿申请人所提出的
国家赔偿要求,其法定
有效期为两年,自申请人实际获悉或理应知晓国家管理机构与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
侵权行为对自身权益产生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然而,在此期间若赔偿申请人因被强制
拘留等措施而丧失了人身自由,则该期间将不予计入。
如果赔偿申请人选择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是发起
行政诉讼的时候同时提出赔偿请求,那么就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实效性的条款予以执行。《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