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关于婚姻关系中的房屋产权问题,有如下几点需要探讨和注意:
首先,在结婚前单独购置的房产,其所有权应归属于购入者本人;
然而,由于房产的权属以合法注册为主导原则,因此在婚后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姓名的操作可以被视作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相应地,这处房地产将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针对这样的情况,倘若到了发生纠纷需要法律介入的时候,承办法官往往会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来公正合理地处置这笔房产。
其次,在谈及婚前买房并在房产证上填写两位业主姓名的情况时,是否认定为夫妻双方都享有共同拥有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判断,而这类问题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