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雇主,您好!关于《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如下所述: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主要包括:
(1)针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本身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以及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