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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不具备抵押资格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土地权属主体的所有权;
(2)农村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地等群众集资取得的这些公有地面,但法律明文允许抵押的情况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事业为宗旨创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或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教育设备、公共卫生设施及其它专项社会服务设施;
(4)权属类型不清,使用权存在争议,或者具有争议性的财产;
(5)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由政府部门进行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都不适合用作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新修订: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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