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规定,对于以自然人为主体投资设立的
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投资人必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基础,对该企业应付之债承担无限制责任;
换言之,若此类企业的现有资产无法足额清偿所有负债,那么其投资者除已投入的资金外,还需要动用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资产,对该企业的
债务负起无限制的连带还款责任。
以此种方式进行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经营实体,均须以其各自的个人全部财产,为其所可能产生的所有债务义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
此外,与此相似,若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经营实体由
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创立,则其也需以各自的家庭财产作为后盾,对可能出现的所有借款承担无限制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