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中,
离婚并非必须得到
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与许可方可实现。
人
民法院对于涉及离婚的案件,无论是批准当事人离婚还是驳回其请求,均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并将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是否已经破裂作为决定性的评判标准。
在评估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时,需要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展、产生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当前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而非仅仅依赖于某一方的意愿或者同意与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