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被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拥
有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是指通过审判程序而被判决确认为罪犯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
个人信息、
犯罪行为和
犯罪事实真相以及裁判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记录,包括
判决书、
裁定书、
公诉书等等。
在
刑事诉讼中所实施的
拘留行动,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针对他们直接主管的案件,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当面临一些法定的紧迫局势时,对于那些现行罪犯或者极度可疑的人所采用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
这种拘留不属于
刑事制裁范围,仅仅是调查取证阶段的一项
强制措施,因此并不能被认定为具有案底。
仅当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时,才能形成
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