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担保面临着如下风险:
首先是作为质物的出质股份所处的公司自身的经营业绩领域对该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
其次,对于未
上市公司的
股权价值来说,难以准确地进行估量。
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将其净资产作为股价依据。
然而,这种净资产决定的股权价值的精确度及实时性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精确度及其及时性;
然而,这其实也凸显了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并没有向广大公众清晰公开这一事实,且编制过程中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准确性相对偏低。
再者,针对股权价值波动的警示机制缺乏完善性的问题也颇值得关注。
最后则是由于非上市
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相对有限,导致相关风险增加。《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
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