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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程序

根据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的严谨流程,首先必须要经历的便是对申诉的正式受理环节;
其次是对申诉案件的全面复审,要确保无遗漏、无疏忽;
最后需要作出决定,考虑是否有必要向法院方面提出抗诉
而在复审过程中,应当至少由两位检察官共同参与,以便确保客观公正。
同时,原承办人须严格避免直接参与到复审过程之中。
在复审阶段,检察院将耐心倾听申诉人陈述其申诉缘由,并积极与原办案人员开展深入且有意义的讨论交流,以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与细节。
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还可以针对复审中的证据展开补充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最新修订: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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