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先生/女士,首先,我们需对相关平台进行严谨的真实性核实。
以
非法占有为意图,加以编制一些
虚假的引进资金或项目之理由,以及利用不实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书和
产权证书作为
担保手段,甚至超出
抵押物的实际价值来重复担保或以其他途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都构成了较为严重的
贷款诈骗犯罪行为,此种情况被归类于
金融犯罪的范畴。
若您对此有所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