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时,通常需要提交详尽的附带民事诉状,其中需清楚地阐述有关各方
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案情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以及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
诉讼请求,与此同时还必须列举出相关
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如当事人确因写作诉状存在困难,也可选择采取口头形式进行
起诉。
在此过程中,
审判人员应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进行充分的询问,并将询问结果如实记入笔录之中,随后便向原告人当面宣读该笔录;
待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或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无论是以口头方式还是
书面形式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内容均须阐明
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姓名、年龄、居住地址、被指控的
罪名以及因为
违法犯罪行为而蒙受的
经济损失程度等相关事项,此外还要明确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等核心要素。最高人
民法院《解释》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
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
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