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其指定的分包商拥有否定的权力。
具体而言,在总包附约中,如果未明确禁止分包或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认证的,那么总
承包商向分包方转移的工程应仅限于总
承包工程项目中非主题结构的部分工程;
此外,要求分包方具备与其工程相匹配的资质,且分包方不能将其所承包的任何一部分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因此,对于建设单位来说,他们对于选定的分包商享有否定的权力也是理所当然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