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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除去医疗费能赔多少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十级伤残问题上,去除医疗费用之外,其具体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因为各种复杂情况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相关责任方具体需要承担的赔偿范畴以及相应的参考数据:
首先是伤害者的十级残疾赔偿金部分,这部分将根据侵权者因受伤失去劳动力的情况,或者依照伤残鉴定的等级,采用受诉管辖区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标准,从确定伤残之日起,参照该二十年的算法进行计算;
其次是伤害者需要支付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然后是伤害者需要承担的误工费部分,其主要按照收到错误的薪资收入与实际误工时间来进行计算;
接下来是护理费方面,这部分将要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护理的人数,还有护理期来进行确定;
此外,交通费赔偿额度则根据实际的交通支出来进行依据;
住宿费用方面则根据担任公务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所适用的标准,乘以住宿的天数作为依据;
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也要进行赔偿;
营养费部分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计算;
另外,对十级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将设定为一万元人民币;
同时,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也需要进行预估;
车辆及财务损失也是赔偿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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