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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和内容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遗产分配的主要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电脑打印遗嘱、采用录音或录像方式订立的遗嘱以及通过口头表述所形成的遗嘱,同时还包括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
在这些不同形式的遗嘱中,其内容都主要围绕着家庭财产的处理方式及其财产清单的详细说明展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自然人均有权利依照此法设立遗嘱以决定对自身财产的处理方法,待继承事件正式启动之后,应严格按照遗嘱中所述的方式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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