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的主要
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代书
遗嘱、电脑打印遗嘱、采用录音或录像方式订立的遗嘱以及通过口头表述所形成的遗嘱,同时还包括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
在这些不同形式的遗嘱中,其内容都主要围绕着家庭财产的
处理方式及其财产清单的详细说明展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每个自然人均有权利依照此法设
立遗嘱以决定对自身财产的处理方法,待
继承事件正式启动之后,应严格按照遗嘱中所述的方式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