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会遵循双方先行协商确定这一基本原则,然而在缺乏共识的前提下,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判决变更也是必要的途径。
考虑到夫妻
离异后的特定时间段内,无论哪一方或者双方的状况或
抚养能力都可能出现显著变化,因此,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完全可行。
在法律规定的以下四种情形中,经法院裁定将得到充分支持:
首先,如果与子女
同居期间的一方身患严重疾病或受到
伤残而丧失了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并且未能履行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导致亲子关系剧烈恶化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再次,针对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他们希望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
最后,有其他充分合理的理由要求
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