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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关系的变更的途径

关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会遵循双方先行协商确定这一基本原则,然而在缺乏共识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判决变更也是必要的途径。
考虑到夫妻离异后的特定时间段内,无论哪一方或者双方的状况或抚养能力都可能出现显著变化,因此,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完全可行。
在法律规定的以下四种情形中,经法院裁定将得到充分支持:
首先,如果与子女同居期间的一方身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伤残而丧失了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并且未能履行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导致亲子关系剧烈恶化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再次,针对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他们希望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
最后,有其他充分合理的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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