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您所面临的税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多项税费。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所有企业及其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申报。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当日完成登记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需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办理登记注册及核发营业执照的具体情况。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具体范围与方法,则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