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向我国最高
司法机关即各级人
民法院提起保护各类民事权益的
诉讼行为,其
诉讼时效期为法定的三年。
若法律本身对具体领域或特定事项另有更明确的规定,则应遵从该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害方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并已获悉
责任人信息之时开始计时。
同样,本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当
侵权行为导致的权益损害发生在二十年以前,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受害方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保护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