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受到
刑事拘留而落入
案底之列显然并非事实。
所谓
刑事案底,即是指具有
犯罪嫌疑身份的嫌疑人、被告者,经由法院的审判程序,最终得以认定有罪者,其涉及到
个人信息、
犯罪事实、审判环节的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内容的档案。
在此需指出,
刑事诉讼法中所定义的
拘留,乃是公安机构及检察机构直接负责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若遇法定的紧急情节,对于现行
犯罪行为人或重大罪犯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即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
言至于此,刑事拘留显然并不构成
刑事处罚,仅为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故此间并未孕育出所谓案底。
唯有当刑事处罚被执行后,方可产生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