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内,被定义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既有履行债务的财务能力却拒绝遵守已生效法律文件所规定义务的被监管方。
若受监管方未能履行其在已生效法律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且确无履行责任的意愿,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中,并且需要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信用制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