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被依法进行的刑事拘留行为并不足以导致产生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实际上就是指经过有关司法审判机构严格审理,经认定确属被告人为罪犯者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以及整个审理过程中所生成的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等相关资料记录于案的档案材料。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框架下,刑拘是政府部门设置的公安机关以及相应级别人民检察院在直接负责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为应对法定紧急状况并针对当前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员而采取的临时性的剥夺个体人身自由之强制性手段。
然而,刑事拘留并非是刑事惩罚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仅仅是刑事侦查阶段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由此可见,刑事拘留并不能构成案底的形成要素,真正能够导致产生案底的应是刑事惩罚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