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嫌
贪污罪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轻重程度,分别依照以下相应的法律
法规予以惩处:
首先,若贪污金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存在其他较严重情节时,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
其次,如果贪污金额过大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的
附加刑罚;
最后,当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
刑罚;
而当贪污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
经济损失时,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并且还要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
贪污行为但未曾受到过
法律制裁的人,将按照其累计贪污金额进行
处罚。
在涉及到第一款所述
罪名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诚地表达悔意,积极地退还
赃物,以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在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而在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获得
从轻处罚。
然而,如果被告人在涉及到第一款所述罪名的案件中,存在第三项规定的情节,即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
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对其作出
终身监禁的决定,并且不得对其进行
减刑、
假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