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地来说,司法鉴定与检验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的存在基础以及法律渊源不尽相同;
其次,这两种行为的上下级归属关系也有所不同;
再者,司法鉴定所涉及到的鉴定时间限制相对于检验更为宽泛;
最后,他们各自的工作领域与业务范畴也存在显著区别。
司法鉴定是指在各种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员依据其掌握的先进科技或专精知识,针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精准鉴别及深度判断,并且在此基础上为法庭提供明确且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