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所涉及的对象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即是我国现行的货币金融管理体制。
这一点与
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客体是完全一致的。
2、
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本罪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三种行为方式:
出售、购买以及运输
伪造的货币,并且这些行为的
涉案金额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
3、犯罪
行为人的身份要求本罪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其年满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具有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伪造货币并进行出售或运输的行为会被视为伪造货币罪的加重情节,因此,本罪的实际犯罪主体往往是那些没有参与伪造货币活动的自然人。
当然,即使是这些没有参与伪造货币的自然人,如果他们事先与伪造者有过串通谋划的行为,那么他们同样会被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
共犯,而非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
4、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在主观方面,无论是出售、购买行为,还是运输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故意为之。《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
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