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罪犯能够严格执行监管制度,积极投入再教育和改革过程之中,并呈现出明显的改过自新倾向,抑或表现出显著的立功行为,那么其刑期是可以得到相应减少的;
如果具有重大的立功表现,则更应该进行适当的减刑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经过减刑之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上需要履行的刑期至少不能低于整个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况来说,最多也只能是降低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