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
当事人具备了所谓的“
案底”。
事实上,“
刑事案底”乃是指已经经过法庭审理且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的各类个人资料、
犯罪事实经过、审判流程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库。
在
刑事法律实践中,
拘留乃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实施侦查工作中,当遇有法定的紧急状况发生时,针对
现行犯罪者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需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
刑事处罚范畴内,仅仅是在调查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而在法律意义上并未构成具有“案底”性质的文书资料。
唯有涉及其本人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才会在当事人的档案历史中留下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