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乃是对已然被判定监禁刑罚的罪犯,鉴于特定因素,所采取的临时性变动行刑方式及实施非监禁刑罚的举措。
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待遇。
(一)患有重大疾病且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二)怀孕或正处于母乳喂养期的女性罪犯;
(三)生活无法独立自理,且采用暂予监外执行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