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建造或
继承的不动产并非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
但以下三种特殊情形除外:
首先,若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某一方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房贷责任,而在婚后的时间里,双方共同使用其
个人财产进行
还贷,那么这部分共同
偿还贷款的金额将被视为夫妻两个人的公共资产;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一位非支付方的父母在子女婚前置
购房地产,并且明言房产是赠送给两人共享的,那么这所房子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最后,如果在新婚之初,某一方当事人独自购买了房产,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他/她却把另一半的姓名添加进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中,那么该房产同样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