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凡在任何情况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特定数量标准,金额大小在此范围内,应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需缴纳最高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作为罚款。
若诈骗金额过于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做出判决,同时缴纳罚金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不等。
然而,如果犯罪人员实施了数额特别巨大或是拥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行为,应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惩罚,同时需按规定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进行财产的没收。
这些具体条款分别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利用伪造的信用卡;
其次,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申请和使用信用卡;
再次,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
再者,未经许可而冒用他人信用卡;
最后,恶意透支。
而所谓的“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既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商业银行的催收程序后仍然无法偿还该欠款的行为。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盗取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将依据我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