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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程序是什么拘传的期限有什么

拘传,系指公署、检察院以及法院针对尚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通过遵照法律程序强制其到案接受审讯的一项重要强制手段。
拘传的操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填写《拘传证件》并递交至相关主管领导审批。
办案人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采用拘传这一强制手段时,应当首先填写《拘传证件》,随后提交给公署、检察院以及法院等机构的主任领导人审批。
(2)实施拘传的具体运作。
拘传行动应该有至少两位执法人员共同执行。
在执行拘传任务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拘传者出示《拘传证件》。
若受拘传者拒不配合拘传行动,执法人员有权动用适当的戒具,以确保其能够顺利就席。
(3)拘传地点的选择。
拘传的场所通常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现居住的城市或县城之内。
假设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分属不同的城市或县城,那么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处的城市或县城进行。
若出现特殊情况,也可在犯罪嫌疑人户口所在或居住地的城市或县城内进行拘传。
(4)拘传效果的最终决定。
公署、检察院以及法院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拘传至指定地点后,应当立即展开实质性的审讯。
审讯完毕后,应当依照案件情况做出合理的评估和决策:
如认为如法律规定,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可考虑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但如果认为并不适宜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则应立即解除拘传状态,避免以任何形式变相羁押。
关于拘传的期限,根据法律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绝对不能超过12个小时,假如案件情节过于重大、错综复杂,可能需要采取拘留甚至逮捕的强制措施时,最长期限也不应超过24个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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