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实施诈骗行为,涉及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且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
犯罪行为,依据其
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可能会被并处或单独处以
罚金;
如果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在此基础上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而对于涉及
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亦或是具有极其严重恶劣的情节者,将处以十年乃至无期
徒刑的重罚,同时也可能被课以罚金甚至没收全部财产。
若是在本
法规中另有特殊规定,则应按照相应的规定
严格执行。
鉴于此,我们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触犯法律红线。
此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若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之间、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以及5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并确定出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