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
赃物并不必然导致轻判,这是因为除了
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之外,退还赃物仅仅被视为由法官裁量的酌定
量刑因素之一。
而对于是否予以
减刑的问题,则需要法官经过认真分析和权衡各种具体情况之后进行裁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那些涉及到
犯罪数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
贪污案件中的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款,并且具备明显的忏悔自身罪行的诚意和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机会。《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