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即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受到
法定刑罚的处理:
1.不论数额大小,进行具有
欺诈性质的
信用卡操作行为,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利用
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
未经许可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故意进行恶意透支行为等。
2.在进行上述
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中,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处予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当其
数额巨大或情节更为恶劣时,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且需要同时并
处罚金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
3.如果信用卡诈骗
犯罪行为的数额达到了触犯刑法的特别巨大程度,或者涉案情节极端严重,将会给罪犯判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处罚,同时并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采取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手段。
这些条件都必须满足且经过公正严谨的法律程序审判后方可执行。
4.所谓“恶意透支”,是指
行为人持有的信用卡超过了授权范围、规定期限进行消费,并且在被发卡行发出清偿要求后仍然没有偿还属于自己所欠
债务的行为。
这种恶意透支行为无疑构成了信用卡诈骗
犯罪。
5.此外,值得注意的是,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擅自使用的行为,同样会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判定出相应的
刑事责任和处罚幅度。《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