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款(亦称为房屋重置款)主要用以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可能遭受的
经济损失,此款项的具体数额将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及其折旧程度进行精准评估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来计算。
2.周转补偿款则是为了补偿那些由于
拆迁而需要临时居住房屋或者自己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迁房屋的住户所带来的各种不便情绪,此项补偿款会按每位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月度人数进行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款的设立,其初衷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踊跃配合房屋拆迁工作以及主动放弃某些权益,比如自愿迁往郊外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新的安置住房等等。
且
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各类标准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区域内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予以制定和明确。
最后,通过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共同构成的计算公式得出:
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同时,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各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人所给予的补偿内容如下:
a.对被
征收房屋实际价值的补偿;
b.由于征收房屋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问题的解决方案;
c.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弥补措施。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制度,以此来提高
当事人获得补助与奖励的流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