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缓刑与取保候审这两种制度具有显著差异性。
2.所谓“取保候审”,就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为了确保
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向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和
刑事被告发出的强制令,要求他们在法院审判期间提供
担保人员并支付一定数量的
保证金,以
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法庭
传唤。
3.“缓刑”作为
刑罚的
暂缓执行机制,其全称为“刑罚的暂缓执行”,即针对那些有明确
证据证明已触犯刑律,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
犯罪及应当接受相应
刑罚处罚的
违法者,先行宣告其罪行成立,但暂无需立即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