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探讨婚姻关系中涉及的
财产分配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原则:
1.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固有的
财产权益,例如薪资、奖金、经过商业运作所获得的利润、
知识产权所创造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资本积累以及其它合法所得,这些都应被视为个人特权;
2.如果某一方早在
结婚前就已经拥有了特定的财产权益,比如在婚前就已购得预售房所在的全部
产权且全额缴纳了全部款项,而在婚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才实际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这样的情况也应该视作其
个人财产;
3.关于
婚前财产的利息收益,既包括
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利息收益,也涵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变形态后产生的各类收益,同样应被视为个人财产;
4.最后,对于一方婚前已经以某种形式存在的财产(如货币、
股权等),但婚后表现出来的形态却呈现出另外一种形式(如一方的婚前储蓄转化成了婚后购买的有形资产,或者先前的股权转化为了货币形态),这些只不过是原本具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然而其价值的获取却是源于婚前,因此我们仍然应该将其归类为
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
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