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乃是指在
债权人实施其对
债务人人身或财产之请求权之际,债务人依据法典明文规定的条件与事实,针对债权人之请求权所能做出的回应权益。
此种抗辩权具备以下特定属性:
首先,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存在及行使作为其前提条件;
其次,抗辩权系依循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产生的一项实体权利;
再者,抗辩权属于私益性质的权利,具体到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则完全由
债务人和债权人自由协商确定,若未经主动援引,则可视为已自动放弃;
最后,抗辩权的行使亦受到一定期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701条:保
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