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有权向公安机关索取审理案件所需的各项证据资料;
如果发现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禁止的诸如非法获取、使用证据等行为,则可令其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细解释。
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之后,若发现仍需进一步补充调查的情况,可以将案件重新交由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或是检察院自己承担调查职责。
但是补充调查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且只能进行两次。
补充调查完成并重新提交给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会重新开始计算审阅和起诉的时间。
而对于经过了两次补充调查仍证据不足,无法满足提起公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