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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合理吗

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合理吗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4-23 17:55:11 已帮助29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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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合理吗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有权向公安机关索取审理案件所需的各项证据资料;
如果发现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禁止的诸如非法获取、使用证据等行为,则可令其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细解释。
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之后,若发现仍需进一步补充调查的情况,可以将案件重新交由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或是检察院自己承担调查职责。
但是补充调查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且只能进行两次。
补充调查完成并重新提交给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会重新开始计算审阅和起诉的时间。
而对于经过了两次补充调查仍证据不足,无法满足提起公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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