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信用卡犯罪领域,我们讨论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行为类型:
首先是利用
虚假身份证件进行诈骗活动;
其次是借助已被认定失效作为由
欺诈人使用的信用卡来实施
违法行径;
再者就是侵犯他人信用卡权利并假冒他人身份进行诈骗活动;
最后则是恶意透支行为,这里所说的透支并非合法使用,而是在客户授信额度内滥用信用额度进行非法消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