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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讯问后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吗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两种自首类型:
普通自首与特别自首
前者是指罪犯在实施犯罪之后主动向执法部门自首并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
后者又称为准自首,主要涉及到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他们需要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其他罪行。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自首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尽管如此,无论普通自首还是特别自首,它们的核心要素都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首先,自愿将自身置于相关机构的监管之下;
其次,如实将所犯下的罪行呈现在司法机关面前。
对于多次讯问后方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是否存在主动投案等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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