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先前或后来的罪行均为拘留,那么这类情况不被视为累犯,因为累犯需满足的规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而一般累犯的成立通常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主观要求:
即在前次罪名以及后续罪名中,罪犯均应是有意犯罪;
第二,量刑条件:
也就是前后两次罪行涉及的量刑法条皆须属于有期徒刑之上;
第三,时间条件:
在前次罪行服刑结束或是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不得再有新的犯罪行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