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道路上遭遇
车祸事故,且确定负全部责任者,受害方可依法向其提出
人身伤害及
财产损失方面的索赔要求。
其中,人身损失范围涵盖了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等等为了治疗与康复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由于
工伤引起的收入减少部分。
首先,保险公司将在其承担的责任额度内对上述损失进行
赔偿;
如果仍有不足的部分,则应由负全责方负责赔偿给受害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