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批准逮捕之后,若符合特定条件,
犯罪嫌疑人以及其
近亲属可向
司法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请求
变更强制措施,以便采用更为宽松的取保候审。
例如,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留或独立实施
附加刑;
或者预期将面临长期
有期徒刑处罚,然而通过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手段,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均有资格提出此类申请。
同时需注意,在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侦查、
起诉与审判工作不能停止。
若发现不应再追究
犯罪主体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超过法定时限的情形,即时应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约束。
至于解除程序,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机构知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