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雇主提出不再与其续订新劳动合同,则需向受雇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
经济补偿额度应根据受雇者在该公司服务之期间,以每满一个周年便支付一个月基本薪资为基准来计算。
对于服务年限介乎六个月至一整年之间的员工,应当视作一整年来看待;
而对于服务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员工,则可以得到半个月的基本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倘若受雇员工的每月基本薪资超出了雇主所处地理位置的直辖市、设立行政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域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那么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的金额和比例将按照该职工平均月工资三倍的数量进行计算,且在经济补偿的限度上,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年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