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处理抵押权与司法查封这两种权益孰优孰劣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究竟哪一方的权利先得到了确认和确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法院已对某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后,该物上所附带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可能阻碍执行的行为均不得对抗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力。
此外,若有第三方未通过法院许可便擅自占据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可能阻碍执行的行为,则法院有权依据债权人的请求或依照自身权力解除该第三方的占有状态并排除其相关妨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