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与
羁押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
其中,逮捕乃是由国家司法机构——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批准或决定,以及公安机关执行的,旨在对有明确
证据证明其存在
犯罪行为,且有可能被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硬性的法律限制手段。
然而,羁押这一概念则更为宽泛,它通常包括在人民法院裁决是否应当实施逮捕或者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逮捕及拘禁的整个过程。
一旦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就必须撰写提请
批准逮捕书,并附带案件资料和证据,一并呈递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如果在审查后,人民检察院认定主要
犯罪事实已被查明,且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然而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式却无法有效避免社会危险,存在逮捕必要性的话,他们就有权批准逮捕该嫌疑人。
至于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几种状况: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这一决定之时的具体类型以及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相应应该采取的行动策略。
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这一情况在以下三个方面比较常见:
首先,
被拘留者不涉及
犯罪活动或是其
犯罪情节轻到无需追究
刑事责任;
其次,
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仅仅只面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逮捕并不必要;
最后,涉嫌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仍不清楚、
证据不足,不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条件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涉嫌犯罪,但若真的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婴儿,也是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