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继承人触犯了以下条款之一,则其将失去
继承权利:
首先是出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其次是为了争抢财产而对其他继承人实施了谋杀行动;
第三种情况是积极地抛弃或残忍地对待被继承人且恶劣程度达到最高级别的;
第四大优惠环节则涉及到
伪造、篡改甚至销毁
遗嘱,并且恶劣程度也达到了严重级别;
最后一个门槛就是通过
欺诈、威胁等不道德手段去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同样严重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