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若莫名其妙失去踪迹,另一方可依法进行
离婚程序。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其中一方长期下落不明且另一方坚执己见欲进行
离婚时,意欲离婚之方有权向法庭申请宣布其配偶为失踪人口或宣布其意外身亡。
在经过法庭审查认定符合宣告失踪与
宣告死亡条件后,法庭会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做出宣告;
宣告生效之后,
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可请求法庭依照以上事实依法判定离婚事宜,法庭将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裁决并作出最终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