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实践中,
主刑及
附加刑之间存在显著且关键性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性质层面来看,主刑又被称为基本刑或者本刑,其本质上是针对
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主要惩罚方式;
而附加刑则的概念则是根据
刑法条文所明确规定,作为补充主刑实施之用的
刑罚执行方案。
其次,在具体类型方面,主刑则囊括了诸如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以及
死刑等多种严厉制裁措施;
而附加刑则主要包含了
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
个人财产和驱逐出国境等多个方面的惩罚手段。
最后,从刑罚执行角度出发,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于某一犯罪行为,强调独立性和单向性;
然而,附加刑不仅可以独立使用,同时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与其他刑种共同搭配适用,呈现出灵活多元的特性。《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