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其归属与婚生子女保持一致:
首先,离婚后,对于尚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其抚养义务应优先交由哺乳的母亲承担。
其次,若夫妻双方能够就两周以下子女究竟应跟随父方或母方生活达成明确且无负面影响的共识,则法律亦将予以承认并许可。
再次,当涉及到子女年龄达到八岁以上的父母离婚事务时,被告人应当不论哪一种选择都必须保证不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如果父母双方能在充分保障子女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公平合理地协商,共同制定轮流抚养子女的方案,这种做法也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
至于离婚过程中有关财产的分配问题,夫妻之间应先自行讨论协商解决办法;
而如果协商无法确立统一意见,那么这部分诉求便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定,依据财产现状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设身处地从照顾子女身心健康及女方权益的立场出发,做出公正公平的判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